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歷教育、學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...
日期:2012-12-03 作者:永康市教育局 發布人:admin
瀏覽量:3043 出處:永康市教育局
事項編碼:33078400JY-XK-0001 事項名稱: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歷教育、學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立、變更、終止審批 辦理主體:市教育局 行使依據: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第11條:舉辦實施學歷教育、學前教育、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。 第53條:民辦學校的分立、合并,在進行財務清算后,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。申請分立、合并民辦學校的,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;其中申請分立、合并民辦高等學校的,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。第55條:民辦學校名稱、層次、類別的變更,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。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,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;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,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。第56條: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終止:(一)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,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;(二)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;(三)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。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》第11條: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,依照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執行。 3.《浙江省民辦中小學設置的暫行規定》第19條:申請舉辦初中、小學的,由申辦者向辦學所在地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。 受理條件:1.有組織機構和章程;2.有合格的教師;3.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、設備等;4.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。 法定期限:90自然日 承諾期限:90自然日 收費依據和標準: 辦理部門:教育局教育科 辦理地點:行政中心4108辦公室 聯系電話:0579-87101246 服務表格:暫無 申請材料: 1.1.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 2.2. 申辦報告(一式三份),寫明舉辦者、培養目標、辦學規模、辦學層次、辦學形式、辦學條件、內部管理體制、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3.3.舉辦者(法人)資格證明材料:身份證、戶籍證明、學歷證明、專業職稱證明、法人執照的復印件、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零犯罪記錄證明、計劃生育證明等。 4.4.資產來源、資金數額的有效證明文件,并載明產權。以及房屋產權的有效證明或租賃合同 5.5.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,載明捐贈人的姓名、所捐資產的數額、用途和管理辦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6.6.學校章程、首屆學校理事會、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7.7.房屋建筑質量檢測合格證、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,食堂衛生許可證和保健合格證明。 8.8.校長、教師、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及工資待遇材料和勞動合同等。 9.9.聯合舉辦教育機構的,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書 10.10.金華市民辦教育機構審批表 常見問題解答: 監督電話:0579-87101251 在線辦理鏈接: 是否年審:是 權力運行流程圖: ![]() 辦理崗位: 1. 崗位名稱: 受理崗 崗位職能: 審查申請材料完整性、準確性,根據行政許可受理程序的相關規定,作出受理決定 辦理人員: 各學區輔導中心分管干部 承諾期限: 20 2. 崗位名稱: 審核崗 崗位職能: 審查申請材料的合理性,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意見 辦理人員: 呂文禮 承諾期限: 20 3. 崗位名稱: 審批崗 崗位職能: 教育局組織評議小組評議后,予以審批 辦理人員: 朱衛航 承諾期限: 20 4. 崗位名稱: 制證崗 崗位職能: 登記許可結果,并根據結果制作證書,送達申請人 辦理人員: 朱衛航、呂文禮 承諾期限: 4 |